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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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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山東省水利廳關于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的通知

          來源:本站 作者:tqzx 日期:2019/9/20 瀏覽次數:2583

           

          山 東 省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山  東 省  交  通  運  輸  

          山 東 省 水 利  

          關于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的通知

           

          魯建建管字〔2019〕14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為認真貫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全面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復的《山東省建筑業改革發展綜合試點方案》(建辦市函﹝2017﹞798號),切實把有關政策規定落實落地,推動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現就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攬業務范圍作如下通知:

          一、允許信用良好、具有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總承包企業,承接資質類別內上一等級的工程項目

          (一)信用要求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資質(專業)類別內市級以上信用評價等級為第一等次,各級信用評級在本區域內有效。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項目未發生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無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

          (二)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1.企業能夠根據擬承接工程項目規模,配備人員資格、數量滿足要求且專業配套的項目管理班子。

          2.項目負責人具備與擬承接工程等級、類別、規模相對應的執業或從業證書。

          (三)履約擔保要求

          企業以銀行保函、保險保函、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工程擔保等方式提供合同總價10%的履約擔保。

          (四)其他要求

          1.本項規定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標準、對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2.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業務時,對企業是否具備相應條件進行審查,并對審查結果負責。

          二、對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項資質的一級及以上總承包企業,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業績的,可以互跨專業承接同等級業務;對具有水利水電和港口與航道工程其中一項資質的一級及以上總承包企業,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業績的,可以互跨專業承接同等級業務

          (一)對施工企業的要求

          1.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和港口與航道工程,其中一項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具備與擬承包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力量。

          2.能夠根據擬承包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等,配備專業配套、人員數量滿足要求的項目管理班子,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3.能夠以銀行保函、保險保函、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工程擔保等方式提供合同總價10%的履約擔保,且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資質(專業)類別內市級以上信用評價等級為第一等次。

          4.對跨資質承包的工程項目,不得轉包、違法分包。

          (二)對項目負責人的要求

          1.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且注冊在擬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并與該企業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2.近5年具有擔任與擬承包工程項目同類別、同等級(或以上)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有效業績。

          3.注冊執業期間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信息,擔任施工項目經理的工程未發生過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4.不得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上同時任職,非受建設單位要求或不可抗力影響不得中途更換。

          (三)對建設單位的要求

          1.建設單位在發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工程時,不得排斥符合本條(一)(二)款條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參與競爭。

          2.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等招標文書中,應給予上述跨專業承接同等級業務的企業與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同等待遇,不得設置歧視性條款,不得區別對待。

          3.在選擇施工企業時,不得將企業跨專業承接同等級業務初始業績作為準入門檻。

          三、允許總承包企業承接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所有專業承包工程

          (一)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總承包范圍內不高于總承包資質等級的專業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工程資質。

          (二)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未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

          (三)建設單位對施工總承包范圍內且不高于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的專業承包工程,不得另行發包,也不得強制要求總承包企業分包。

          四、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參與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

          (一)“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包括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

          (二)“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使用預算資金和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重大”的標準規模由各地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三)建設單位在發包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提交企業初始業績,但應要求項目負責人具備相應資格條件。

          五、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服務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調整優化招標投標、開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及備案、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各環節的管理制度,確保有關政策規定落實落地。

          (二)在招投標等承發包監管環節,要加強對發包(招標)公告、報名條件、招標文件等資料的審查,發現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及時責令整改。對符合本通知要求承發包的工程項目,要及時予以辦理開工許可。

          (三)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建筑業企業跨資質類別、等級以及初次承接的工程項目,強化監管和服務,加大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四)對跨資質類別、等級承接工程項目,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工程進度、質量安全、造價控制不能滿足承發包合同約定的,要及時責令整改、撤換,取消相關建筑業企業跨資質等級、類別承攬業務資格,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本通知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2019年87